(2016)鲁0683民初19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任景发与刘金芳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景发,刘金芳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3民初1904号原告:任景发,男,1928年3月9日出生,汉族,离休干部,户籍地莱州市,现住莱州市。被告:刘金芳,女,1957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景发与被告刘金芳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景发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任景发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童 睿人民陪审员 黄生秋人民陪审员 刘华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晓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