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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3民初19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任景发与刘金芳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景发,刘金芳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3民初1904号原告:任景发,男,1928年3月9日出生,汉族,离休干部,户籍地莱州市,现住莱州市。被告:刘金芳,女,1957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景发与被告刘金芳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景发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任景发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童 睿人民陪审员  黄生秋人民陪审员  刘华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晓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