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9民初65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徐峰与冷俊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峰,冷俊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9民初6567号原告:徐峰,男,汉族,1972年8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万盛区。被告:冷俊麟,男,汉族,其他信息不详。原告徐峰诉被告冷俊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徐峰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峰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峰负担。审判员 雷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田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