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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9民初65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徐峰与冷俊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峰,冷俊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9民初6567号原告:徐峰,男,汉族,1972年8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万盛区。被告:冷俊麟,男,汉族,其他信息不详。原告徐峰诉被告冷俊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徐峰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峰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峰负担。审判员  雷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田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