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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02民初9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方华青与杨培林、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华青,杨培林,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02民初909号原告:方华青,男,195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宜秀区。被告:杨培林,男,1958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迎江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庆市迎江区皖江大道北侧雨润?香水百合20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X104521318(1-1)。负责人:王鹏,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晖,公司员工。原告方华青与被告杨培林、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方华青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华青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方华青负担。审判员  马宏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秀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