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4民初590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叶偲与袁诚萍、蔡宏村、袁焕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偲,袁诚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4民初5903号之二申请人:叶偲,男,1995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汉川市××××××。被申请人:袁诚英,男,1947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营业场所: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三段1号平安财富中心12F、13F。负责人:李小安。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叶偲与被申请人袁诚萍、蔡宏村、袁焕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叶偲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袁焕英的财产在7万元的范围内依法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向本院出具《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为此次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叶偲为避免被申请人袁焕英转移或隐匿财产,而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便于案件的顺利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袁焕英所有的位于××××××房屋产权(××××××)予以查封。待案件审结后再作处理。以上查封财产以7万元为限。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不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不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期限不超过三年。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应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审判员 税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高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