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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05民初8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朱刘英、李宁宁等与于乾坤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刘英,李宁宁,李亚南,李良君,于乾坤,夏邑县XX鹏程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05民初823号原告朱刘英,女,1963年3月2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杞县。原告李宁宁,女,1984年5月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杞县。原告李亚南,女,1986年7月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杞县。原告李良君,男,1988年9月2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杞县。委托代理人吕春会,河南论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于乾坤,男,1980年8月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宁陵县。被告夏邑县XX鹏程运输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韩广鑫,宁陵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住所地:商丘市南京路中段。负责人赵国,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娄庆枝,河南良善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刘英、李宁宁、李亚南、李良君诉被告于乾坤、夏邑县XX鹏程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四原告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夏邑县XX鹏程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四原告的申请符合我国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刘英、李宁宁、李亚南、李良君撤回对被告夏邑县XX鹏程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审 判 员 张传付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张晓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