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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5民初9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陈某与于某、张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于某,张某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鲁0785民初910号原告陈某。原告委托代理人李志华,山东海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某。被告张某。以上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姜亦斌,山东亦斌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确认合同无效纠纷原告诉称,XXXX年XX月XX日XX时XX分,两被告手拿铁管沿高张路南北方向放铁管时,与沿此路由西向东行驶的原告驾驶的轻便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头部损伤入住高密市人民医院治疗。XXXX年XX月XX日,被告在原告意识不很清醒的状况下,让原告在被告出具的交通事故人身伤害赔偿协议及收到条上签字捺印。被告在原告伤情不稳定住院治疗期间,在原告重大误解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的协议显失公平,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撤销两被告与原告订立的交通事故人身伤害赔偿协议,要求被告返还原告的住院手续、押金等单据;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同意赔偿。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XXXX年XX月XX日XX时XX分,两被告于某、张某手拿铁管沿高张路南北方向放铁管时,与沿此路由西向东行驶的原告陈某驾驶的轻便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经高密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于华成、张某负主要责任,原告陈某负次要责任,原告主张损失共计172187.75元,其中医疗费56845.5元、误工费24768元、护理费7716元、交通费5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620元、营养费1800元、残疾赔偿金68024元、被扶养人生活费2379.75元、精神损失费5000元、鉴定费2400元、电动车损失1035元、评估费100元。被告于某、张某从2016年9月21日事故发生后,为原告先后支付医疗费共计52700元、手术专家费2000元、卫生用具费104元,共计54413.6元。被告于某、张某于协议达成之日向原告支付25000元,原告陈某自愿放弃因本次事故产生的其他损失。二、原、被告因本次交通事故再无其他纠纷。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马秋霞审 判 员  张新国人民陪审员  宋世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耿源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