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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24民初17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衡洪远与四川锐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衡洪远,四川锐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24民初1715号原告:衡洪远,男,1987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委托代理人:周亚平,四川林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锐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杜立。委托代理人:李略,公司员工。原告衡洪远与被告四川锐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诉讼中,原告衡洪远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衡洪远的撤诉申请合乎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衡洪远撤诉。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11元,由原告衡洪远承担。审判员 文 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天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