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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4民初13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王永芬与魏巍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芬,魏巍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4民初1313号原告:王永芬,女,汉族,1965年1月14日生,住珲春市。被告:魏巍,男,1982年6月10日生,住珲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永芬诉被告魏巍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850元,减半收取925元,由王永芬负担。审判员 全 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姜欣鑫—1—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