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4民初13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王永芬与魏巍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芬,魏巍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4民初1313号原告:王永芬,女,汉族,1965年1月14日生,住珲春市。被告:魏巍,男,1982年6月10日生,住珲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永芬诉被告魏巍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850元,减半收取925元,由王永芬负担。审判员 全 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姜欣鑫—1—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