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32执恢56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李钧芹与刘秋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钧芹,刘秋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32执恢56号之四申请执行人李钧芹,女,汉族,退休职工,住北京市朝阳区。被执行人刘秋生,男,汉族,农民,住安新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安民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刘秋生名下的冀F×××××北京现代牌汽车一辆。现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按协议履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刘秋生名下的冀F×××××北京现代牌汽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潘建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