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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02民初19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临沂市顺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段淑平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沂市顺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段淑平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193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临沂哲远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半程镇石家庄村。法定代表人:姜修夫,经理。被申请人:临沂市顺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俄黄路1090号。法定代表人:孙志会,经理。被申请人:段淑平,男,197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沂南县。解除保全申请人临沂哲远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哲远公司)与被申请人临沂市顺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通公司)、段淑平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哲远公司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次日作出(2017)鲁1302民初193号民事裁定书,已冻结了被申请人段淑平所有的登记在顺通公司名下的车牌号为鲁Q×××××-鲁Q×××××挂重型半挂货车在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的交通事故理赔款23万元。哲远公司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交通事故理赔款23万元中的车损险155480元的保全措施,提供了本院作出的(2017)鲁1302民初193号民事判决书,主张该案判决生效后,双方已达成调解。本院经审查认为,2017年2月27日,本院作出(2017)鲁1302民初1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段淑平赔偿哲远公司货物损失及运费损失共计198132.68元及利息,驳回哲远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哲远公司主张其与段淑平达成调解,申请解除对段淑平所有的登记在顺通公司名下车辆交通事故理赔款23万元中车辆损失险155480元的冻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段淑平所有的登记在临沂市顺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车牌号为鲁Q×××××-鲁Q×××××挂重型半挂货车在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的车损险15548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冯俊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丽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