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5民初7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佛山市南海至兴包装材料厂与佛山市南海奔菱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至兴包装材料厂,佛山市南海奔菱电器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5民初7172号原告:佛山市南海至兴包装材料厂,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小塘三环西江湄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9800773447。投资人:周绍英。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作栋,广东东达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南海奔菱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官窑刘边工业区,营业执照号码:91440605053746041N。法定代表人:邱伟峰。原告佛山市南海至兴包装材料厂与被告佛山市南海奔菱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莫文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陈作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货款269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清款日止以269000元为本金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予原告;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至2016年1月,原告向被告供应纸箱,被告因资金紧张,故拖欠原告货款。被告的法人及股东于2016年1月22日出具欠条,确认尚欠原告货款269000元,但没有约定还款日期。原告于2016年4月开始向被告催收该款,但被告一直以资金未到位为由拒不归还。被告未出庭应诉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材料。诉讼中,原告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辨证、质证的权利。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主要证据为原件,证据间的内容能相互印证,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同时确认原告所述事实。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货款269000元,应向原告支付。同时,被告应支付以上述货款为本金从2017年5月19日(起诉日)起至实际付清款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商业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予原告。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作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佛山市南海奔菱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269000元及以该货款为本金从2017年5月19日起至实际付清款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商业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予佛山市南海至兴包装材料厂;二、驳回佛山市南海至兴包装材料厂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67.5元,财产保全费1865元,合共453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缴纳,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对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4532.5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原告申请,本院予以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莫文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孔玉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