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02民初44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原告宜宾吉峰农机有限公司与被告宜宾县程怀粮油种植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宾吉峰农机有限公司,宜宾县程怀粮油种植专业合作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02民初4419号原告:宜宾吉峰农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市翠屏区菜坝镇绿园社区六组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2673511817H。法定代表人:田永康,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攀,女,汉族,1992年6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江安县,系原告公司员工。被告:宜宾县程怀粮油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宜宾县李场镇农贸市场1-3-204号,注册号511521NA000448X。法定代表人:邓程怀。原告宜宾吉峰农机有限公司与被告宜宾县程怀粮油种植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宜宾吉峰农机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宜宾县程怀粮油种植专业合作社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宜宾吉峰农机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宜宾吉峰农机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宜宾县程怀粮油种植专业合作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68元,减半收取434元,由原告宜宾吉峰农机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