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1刑初15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蓝聪杰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蓝聪杰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2071刑初1548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蓝聪杰(曾用名蓝忠杰),男,1998年3月15日出生,壮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忻城县。因盗窃分别于2014年12月22日、2015年10月18日、2016年7月1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因本案于2017年2月2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一区刑诉〔2017〕15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蓝聪杰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周子茹出庭支持公诉,蓝聪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22日下午,被告人蓝聪杰与梁德成(另案处理)密谋盗窃后驾驶摩托车窜至中山市东区富湾花园对面伊电园马路边,盗走被害人汪某的爱玛牌电动车1辆(价值人民币2150元),后逃离现场。2017年2月27日凌晨,被告人蓝聪杰与梁德成密谋盗窃后驾驶摩托车窜至中山市东区银湾东路1号梦之航网吧楼下门口,盗走被害人林某的骑乐福牌电动车1辆(价值人民币1290元),后逃离现场。当日下午,公安人员在中山市石岐区张溪牌坊附近抓获蓝聪杰和梁某成,当场缴获了作案所用的螺丝刀等物(已依法收缴)。归案后,被告人蓝聪杰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破案后,上述赃车均未能缴回。上述事实,被告人蓝聪杰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蓝聪杰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违法所得的财物,应当责令退赔。蓝聪杰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蓝聪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7日起至2017年10月26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责令被告人蓝聪杰退赔被害人汪渤经济损失人民币2150元,退赔被害人林宏乐经济损失人民币129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曾昀昕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阮妙柱卜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