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25民初13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罗随香与黄希、黄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随香,黄希,黄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25民初1378号原告:罗随香,女,1965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被告:黄希,男,1986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大田县。被告:黄松,男,1990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大田县。原告罗随香与被告黄希、黄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罗随香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罗随香以黄希、黄松已实际履行付款义务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其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罗随香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罗随香负担。审 判 员 杜超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杨玉香书 记 员 钟叶灯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