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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25民初13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罗随香与黄希、黄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随香,黄希,黄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25民初1378号原告:罗随香,女,1965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被告:黄希,男,1986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大田县。被告:黄松,男,1990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大田县。原告罗随香与被告黄希、黄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罗随香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罗随香以黄希、黄松已实际履行付款义务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其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罗随香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罗随香负担。审 判 员 杜超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杨玉香书 记 员 钟叶灯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