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91民初34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席金萍与苏州市江通货运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决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席金萍,苏州市江通货运有限责任公司,陈大左
案由
公司决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91民初3450号原告:席金萍。被告:苏州市江通货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胜浦街道民胜路12号。法定代表人:席光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群威,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陈大左。委托代理人陈冲,江苏吴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席金萍与被告苏州市江通货运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陈大左公司决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席金萍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苏州市江通货运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席金萍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席金萍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席金萍负担。审 判 长 刘 戈人民陪审员 孙令奇人民陪审员 王宏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范梦菲第2页共2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