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191民初117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曾祥广与陈雪琴、苏翠萍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祥广,陈雪琴,苏翠萍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民初1176号之一原告:曾祥广,男,1961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诗颖,四川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饶怡,四川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雪琴,女,1965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被告:苏翠萍,女,1963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金龙,四川岷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章,四川嘉世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曾祥广与被告陈雪琴、苏翠萍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原告曾祥广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祥广申请撤回对被告陈雪琴、苏翠萍的起诉,系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祥广撤诉。案件受理费55972元,由原告曾祥广负担。审 判 长  余存江人民陪审员  吴建强人民陪审员  冯忠秀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廖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