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4刑初2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杨杰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54刑初275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杰,男,1990年7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重庆市开州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15日经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2日经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7月18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公诉机关以渝开州检刑诉(2017)317号起诉书指控,2017年5月11日21时许,被告人杨杰饮酒后驾驶渝XX**小型客车搭乘宋某、廖某等四人,沿省道202线由重庆市开州区谭家镇往大进镇方向行驶。当车行至省��202线180KM+50M处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杨杰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4mg/100ml。被告人杨杰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杨杰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杰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被告人杨杰对此无异议。经本院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杰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日��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成 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翠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