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3刑初8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曹华琦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戈国庆,曹华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刑初837号自诉人戈国庆,男,汉族,1986年8月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被告人曹华琦,女,汉族,1972年10月2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自诉人戈国庆以被告人曹华琦犯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戈国庆以被告人曹华琦已全部履行了判决确定的义务为由,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自诉。本院认为,自诉人戈国庆的撤回自诉确属自愿,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戈国庆撤诉。本裁定自送达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闫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