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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民终18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朱绍卫、王立芹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绍卫,王立芹,孙庆功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民终18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朱绍卫,男,198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立芹,女,1979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原审被告:孙庆功,男,196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德州市夏津县。上诉人朱绍卫因与被上诉人王立芹、原审被告孙庆功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2017)鲁0911民初15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朱绍卫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朱绍卫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朱绍卫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朱绍卫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裴晓东审判员  王 华审判员  唐 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马 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