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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民终30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李宗付、赵三妮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宗付,赵三妮,黄自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8民终30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宗付,男,1969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嘉祥县。上诉人(原审被告):赵三妮(系李宗付之妻),女,196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嘉祥县。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崔东梅,山东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自和,男,1968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嘉祥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春生,山东永正务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宗付、赵三妮因与被上诉人黄自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嘉祥县人民法院(2017)鲁0829民初4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宗付、赵三妮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采信错误,判决有误。一、被上诉人50万元的转款与本案无关联性,其未提交接收该短信的载体,不能证明该短信的内容是李宗付发送给黄自和的。2013年3月19日的短信记录,没表明李宗付委托或授权丁东海接受黄自和的转款,黄自和给丁东海转款,与上诉人无关。黄自和诉称自2014年开始多次借款给上诉人,但其转账给丁东海的时间为2013年,故转账���本案无关。且给丁东海的转账为50万元,而诉讼中主张转款给上诉人40万元,说明不是同一笔业务。一审中,被上诉人主张支付给丁东海的50万元并没有丁东海本人出庭作证认可系李宗付的钱款,因此一审法院在程序上认定错误。二、一审认定借款数额错误。1、120万元借款本金缺乏证据,黄自和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其中20万元已偿还完毕,与本案无关;40万元汇款,黄自和未提供汇款凭证;60万元的承兑汇票,黄自和无法说明出票人、出票日期及背书等基本信息,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2、黄自和主张的100万元借款没有实际支付给上诉人。黄自和的主张前后矛盾,不能证实存在真实的100万元借款。3、黄自和提供的借条有擅自变造的痕迹,借条实际形成于2015年,涂改非上诉人所为。4、上诉人提供的证据仅能证实偿还过借款,不能推定其认可黄自和书写的内容。上诉人偿还给黄自和的款项,未表明系利息,一审以上诉人提交被上诉人发送的微信,认定上诉人认可微信的全部内容,不合逻辑。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被上诉人未举证证实借款已交付。一审支持黄自和的主张,违反法律规定。黄自和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且正确。黄自和于2013年3月19日向丁东海账户转账50万元,就是涉案欠款中的一部分,与本案具有必然的关联性。李宗付原来与黄自和关系很好,李宗付因经营生意需要,在2014年之前,就多次向黄自和借款。黄自和向丁东海账号转账50万元也完全是按李宗付的要求所为。一审庭审时,黄自和向法庭提交的通话录音中涉及的40万元,确实是记错了时间。实际上,该笔40万元的借款,李宗付已偿还,不在黄自��一审起诉数额内。二、一审法院认定借款数额正确。对于20万元借款,黄自和自认已清偿,对此一审法院已对关联性作了否认。对于所涉40万元的汇款,有银行交易明细可以证明,但该笔转账不在本案主张范围内。对于以60万元的承兑汇票方式交付的借款,一审时,李宗付已自认。对于涉案借款的数额及组成,是由转账方式交付的50万元和承兑汇票方式交付的60万元组成。截止到2015年2月19日,李宗付共欠黄自和140万元,当时,为了方便计算,黄自和要求李宗付按100万元和40万元两张欠条分别打开。直到2016年2月19日,因李宗付未及时偿还100万元借款,所以按事先约定月息1.5分计息,本息共计118万元。李宗付写好后,发现时间写错为“2015、2、19号”,随即更改为“2016、2、19号”。如果说是黄自和更改,有违常理。三、关于本案的借款本息,一审时已详细说明。李宗付的��还情况一致,也足以证明了利息的约定、支付和变更情况。黄自和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李宗付、赵三妮共同清偿借款本息162万元(利息计算至原告起诉之日);诉讼费用由李宗付、赵三妮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告与被告李宗付系朋友关系。被告李宗付因经营所需,于2013年3月19日向原告借款50万元,原告于同日分3次将50万元转入被告指定的丁东海在农业银行62×××14的账号,后又向被告交付银行承兑汇票60万元,当时约定借款利息为月息1.5分。2015年2月19日,经原告与被告李宗付结算,被告共欠原告140万元,被告李宗付同日向原告出具了100万元、40万元的两张借条。被告李宗付给付原告以上两笔借款本息情况如下:1、关于100万元借款给付情况,2016年2月19日被告李宗付将100万元借款及1年利息18万元(利息按月息1.5分计算)相加后出具了借款118万元的借条,并将原100万元借条收回。2016年4月26日被告李宗付给付原告118万元借款2个月利息35400元。2016年4月19日,原告主动将该笔借款利息降为月息1.2分,后被告李宗付于2016年5月17日至2016年12月23日期间分8次支付原告利息共计11万元,截止到2017年1月20日,被告共欠原告借款118万元及利息17912元。2、关于40万元借款本息给付情况,2016年2月4日,被告李宗付给付原告一年利息72000元及借款本金28000元,2016年4月26日被告李宗付又给付原告本息14600元,下欠借款本金370000元。截止到2017年1月20日,被告欠原告该笔借款本金370000元及利息48655元。综上,截止到2017年1月20日,被告李宗付共拖欠原告以上两笔借款本息1616567元,以上借款本息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诉来本院。另查明,被告赵三妮与被告李宗付系夫妻关系,原告与被告李宗付的上述两笔借���发生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审法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被告李宗付向原告借款,原告向被告李宗付交付了银行承兑汇票60万元,并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将50万元转至被告指定的账户,完成了交付借款的义务。经原告与被告李宗付对借款本息结算后,被告李宗付分别于2015年2月19日、2016年2月19日向原告出具了40万元、118万元借条两份,双方虽在借条上未约定利息,但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所发的短信记录、通话录音以及被告提供的原告书写的还款明细,能够证明双方约定两笔借款为月息1.5分的事实。2016年4月19日原告主动将118万元借款利息降为月息1.2分,是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行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由于双方约定的借款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的限制性规定,原、被告对前期的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借条,重新出具的借条中载明的118万元可认定为借款本金。截止到2017年1月20日,被告李宗付共拖欠原告两笔借款本息1616567元,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息1616567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赵三妮与被告李宗付系夫妻关系,上述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被告李宗付的上述借款为其经营所需,被告李宗付的上述借款本息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故原告要求二被告负共同清偿责任,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李宗付、赵三妮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黄自和借款本息1616567元,并自2017年1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分别按照月利率1.2%(以1180000元为计算基数)、1.5%(以370000元为计算基数)的标准向原告黄自和支付利息。如果未按生效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690元,诉讼保全申请费5000元,共计14690元,由被告李宗付、赵三妮负担。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在二审阶段的焦点问题是:涉案借款是否实际交付。根据黄自和的主张,涉案借款系由50万元的转账和60万元的承兑汇票为基础转化而来。首先,对于50万元的转账,黄自和提交的李宗付向其发送的短信以及相关银行转账记录可以证实,其���于2013年3月19日按照李宗付的指示,将涉案借款50万元通过转账的方式进行了交付。上诉人辩称上述转账与其无关,与本案事实及法律规定不符,应不予采信。其次,对于60万元的承兑汇票,上诉人在一审时已自认收到,且未对该款项进行其他抗辩,故一审认定黄自和向李宗付交付了该60万元借款,并无不当。以上述两笔借款为基础,结合上诉人对涉案借款有规律的偿还以及双方的短信记录等,一审认定双方之间的涉案借款约定了利息,并按照约定利息进行结算,最终形成了40万元、118万元两份借条,符合本案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对于结算后的两份借条,上诉人仍应按照双方的约定支付利息。综上所述,李宗付、赵三妮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9349元,由李宗付、赵三妮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扈 琳审判员 史宝磊审判员 张 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姜佑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