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711民督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申请人伊春市永顺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令11
法院
伊春市乌马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伊春市永顺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孙某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乌马河区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黑0711民督12号申请人伊春市永顺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和江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淑范,女,系伊春市永顺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站长,现住乌马河区。被申请人孙某,男,现住乌马河区。申请人伊春市永顺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孙某自2013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累计拖欠物业管理费1817.00元。经多次催缴仍不缴纳。要求被申请人孙某给付拖欠申请人的物业管理费1817.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孙某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物业管理费1817.00元。申请费50.00元,由被申请人孙某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庞志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祝 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