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323执70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王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323执70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大庙乡。被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大庙乡。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因与被执行人王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皖1323民初4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尤 宇执行员 段学林执行员 张利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蒋琼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