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15民初26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原告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杨显波、杨显涛、杨显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显波,杨显涛,杨显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5民初2682号原告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沈阳市辽中区。法定代表人陆原,系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高云龙,男,198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系辽中县肖寨门信用社职工,住址沈阳市辽中区。被告杨显波,男,1964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沈阳市辽中区。被告杨显涛,男,1980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沈阳市辽中区。被告杨显金,男,1980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沈阳市辽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杨显波、杨显涛、杨显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二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10元,减半收取4105元,由原告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承担。审判员 李铁权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伊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