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2民初23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倪时方与范城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时方,范城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2民初2365号原告:倪时方,男,1986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台敏,三门县海游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范城泽,男,1998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天台县。原告倪时方与被告范城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倪时方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倪时方以与被告范城泽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其撤诉请求自愿合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时方撤诉。案件受理费320元,减半收取160元,由��告倪时方负担。审 判 长 奚圣旭人民陪审员 梅光和人民陪审员 金湘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俞月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