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702执3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梁积茂、刘为芬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积茂,刘为芬,刘朝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702执336号申请执行人梁积茂,男,1944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钦南区。被执行人刘为芬,男,1954年1月4日出生,住钦南区。被执行人刘朝德,男,1984年7月5日出生,住钦南区。梁积茂申请执行刘为芬、刘朝德破坏生产经营纠纷一案,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2015)钦南刑初字第5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桂07刑终65号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梁积茂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目前没有适宜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陆善权审判员 宁蓉荣审判员 赵 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余凤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