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3刑初8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蓓蓓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寨信用社,王蓓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刑初825号自诉人:郑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寨信用社,住郑州市二七区马寨镇东方路**号。负责人时丽敏,系该社主任。被告人:王蓓蓓,女,汉族,1982年1月9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自诉人郑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寨信用社以被告人王蓓蓓犯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王蓓蓓已全部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自诉人河南恒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自诉。本院认为,自诉人郑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寨信用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郑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寨信用社撤诉。本裁定自送达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怡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瑶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