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81民初49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上海鸿得利重工有限公司与叶德辉、赵青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鸿得利重工有限公司,叶德辉,赵青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81民初4983号原告:上海鸿得利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金丰路277号。法定代表人:熊华。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惜砚,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德辉,男,1965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被告:赵青,女,1967年9月25日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原告上海鸿得利重工有限公司与被告叶德辉、赵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原告上海鸿得利重工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鸿得利重工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4202元,减半收取210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彭福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倪海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