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2执3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9-05

案件名称

空气化工产品气体生产(上海)有限公司与宜兴市宏鼎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空气化工产品气体生产(上海)有限公司,宜兴市宏鼎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2执347号申请执行人:空气化工产品气体生产(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顾村镇工业小区1号地块A块。法定代表人:LindaMarieSvoboda,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苏轶,上海凯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宜兴市宏鼎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周铁镇周铁村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吴斌,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空气化工产品气体生产(上海)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宜兴市宏鼎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国内仲裁裁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空气化工产品气体生产(上海)有限公司要求执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中国贸仲京(沪)裁字第102号裁决的申请,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且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执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中国贸仲京(沪)裁字第102号裁决。二、宜兴市宏鼎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依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中国贸仲京(沪)裁字第102号裁决立即向申请执行人空气化工产品气体生产(上海)有限公司支付欠款人民币22565.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返还3000L氧气储罐一个及储罐配套设施设备并支付储罐安装拆除费用人民币15000元;支付合同终止违约金人民币15400元;支付律师费5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负担案件仲裁费10889元,申请执行费964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 荩审判员 张征宇审判员 吴晓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