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刑更8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付亚乐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付亚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刑更853号罪犯付亚乐,男,1979年9月28日出生,汉族,辽宁省人,初中文化。现在天津市西青监狱服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13日作出(2014)滨塘刑初字第38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付亚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2011年3月12日起至2022年3月1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4年3月28日以(2014)一中刑执字第68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2015年11月9日以(2015)一中刑执字第475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现刑期自2011年3月12日起至2020年7月11日止。执行机关天津市西青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理。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并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天津市西青监狱认为,罪犯付亚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认为,罪犯付亚乐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执行机关呈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付亚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各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次、监狱级表扬奖励1次。另查,该犯未缴纳罚金20000元。以上事实有天津市西青监狱提交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奖励证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付亚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件,可以减刑。但其未缴纳罚金,应当从严掌握减刑幅度。综合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和检察机关的检察意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对罪犯付亚乐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自2011年3月12日起至2019年12月1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不变(未缴纳)。裁定如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 勤审判员 齐万久审判员 华 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东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