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24民初17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合肥志海房地产营销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与黄某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志海房地产营销代理有限责任公司,黄某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24民初1718号原告:合肥志海房地产营销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负责人:杨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晔,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某,男,1989年10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金寨县。原告合肥志海房地产营销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黄某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合肥志海房地产营销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合肥志海房地产营销代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合肥志海房地产营销代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合肥志海房地产营销代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朱江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桂罗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