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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25民初4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原告河南金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古县兰花宝欣煤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金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西古县兰花宝欣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025民初445号申请人:河南金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沈丘县世纪大道西侧商务中心区管委会办公大楼。法定代表人:倪权,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平,山西省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也,山西省岳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山西古县兰花宝欣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古县北平镇贾寨村。法定代表人:张仙保,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河南金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古县兰花宝欣煤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南金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对被申请人山西古县兰花宝欣煤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古县支行账号为04-444001040010581内的存款400000元。申请人河南金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担保人焦玉荣以其所有的临房权证南字第260104343**号房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山西古县兰花宝欣煤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古县支行账号为04-444001040010581内的存款400000元,期限为2017年7月20日至2018年7月19日。二、查封焦玉荣所有的位于临汾市郭村商品街20号临房权证南字第260104343**号房产一座,期限为2017年7月20日至2018年7月19日。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房国锋审判员  杨阿霞审判员  冯碧青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韩 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