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03民初8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陈双兰与盛仅毅、祁荷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双兰,盛仅毅,祁荷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城区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03民初867号原告:陈双兰,女,195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焰,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盛仅毅,男,1971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告:祁荷花,女,1971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城区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负责人:程宏。原告陈双兰诉被告盛仅毅、祁荷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城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陈双兰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双兰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双兰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陈双兰负担。审 判 长 戴 明审 判 员 刘 萍人民陪审员 严春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孝凤附本案所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