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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04执11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徐博与李法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博,李法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04执11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徐博,男,汉族,1978年4月3日生。被执行人李法广,男,汉族,1973年11月16日生。徐博申请执行李法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204民初76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主要内容为:被告李法广于2016年12月至2017年3月期间每月的25日之前归还原告徐博本金10000元)。被执行人李法广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并且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认可法院查询结果,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徐博申请执行李法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中阁审判员  沈佳丽审判员  靳军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翟 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