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482民初43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常州市金坛区金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常州东拖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州市金坛区金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常州东拖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82民初4364号原告:常州市金坛区金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被告:常州东拖机械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州市金坛区金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常州东拖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诉讼。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常州市金坛区金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78元,由原告常州市金坛区金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郭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