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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2民初25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重庆公升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与重庆市佳佳乳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公升彩印包装有限公司,重庆市佳佳乳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2民初2504号原告:重庆公升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凉风垭工业园区南区B5-7/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36889470159。法定代表人:简海龙,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董俊中,重庆俊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佳佳乳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桂溪镇工农北路105厂后面红光三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1753085133W。法定代表人:谭家山,该公司经理。原告重庆公升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佳佳乳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原告重庆公升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公升彩印包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公升彩印包装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晶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