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7刑更12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庞飞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阳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庞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7刑更1240号罪犯庞飞,男,1979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湛江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阳江监狱服刑。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14日作出(2009)湛中法刑三初字第6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庞飞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与同案被告人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428348.71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庞飞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8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3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31年1月17日。执行机关广东省阳江监狱因罪犯庞飞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收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庞飞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28次;2015年5月、11月获得表扬;2016年5月、11月获得表扬;2015年1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3月获得记功;2016年3月获得记功;2017年3月获得记功;2015年1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6年1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庞飞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庞飞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执行至2030年6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 沛审判员 黄耀聪审判员 林惠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洪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