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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26民初8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李某与胡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林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胡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126民初861号原告:李某,女,1980年10月4日生,汉族,云南省石林县人,住石林县。现住石林县。被告:胡某,男,1978年1月3日生,汉族,云南省石林县人,住石林县。原告李某与被告胡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胡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胡某履行离婚协议,协助原告办理石林县房权证鹿阜镇字第××号产权转移过户手续。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于2008年7月22日协议离婚,并到石林县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领取了离婚证。离婚协议第三条约定,“李某拥有房子,并负责偿还石林县建设银行和大可信用社所欠购房贷款。(胡某以后不再负责偿还)。”2017年1月13日原告还清全部贷款,但被告不配合原告办理房屋产权转移过户手续。原告提交了离婚协议书、离婚证、借款合同、还款凭证、房屋所有权证书、房屋共有权证书进行佐证。被告胡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任何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与原告起诉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经协议离婚,协议中约定房产归李某所有,被告胡某必须协助原告办理过户手续,双方均应按协议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要求判令被告胡某协助办理相关房产产权转移过户手续的诉讼请求,本院给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胡某协助原告李某办理石林县房权证鹿阜镇字第××号产权转移过户手续,将产权过户到李某名下。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金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