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502民初10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叶兴与刘亮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兴,刘亮亮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502民初1012号原告叶兴,男,1987年9月19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人,住上饶市广丰县,被告刘亮亮,男,1986年2月8日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兴诉被告刘亮亮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已经达成庭外和解,原告叶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一千一百二十六元,减半收取五百六十三元,由原告叶兴承担。审 判 长 袁 勇人民陪审员 邹艳萍人民陪审员 黄春花二0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邓 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