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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502民初10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叶兴与刘亮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兴,刘亮亮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502民初1012号原告叶兴,男,1987年9月19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人,住上饶市广丰县,被告刘亮亮,男,1986年2月8日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兴诉被告刘亮亮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已经达成庭外和解,原告叶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一千一百二十六元,减半收取五百六十三元,由原告叶兴承担。审 判 长  袁 勇人民陪审员  邹艳萍人民陪审员  黄春花二0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邓 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