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刑更37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林和国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林和国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刑更3757号罪犯林和国,男,1960年3月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龙岩监狱服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17日作出(2007)泉刑初字第2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和国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交3500元)。宣判后,被告人林和国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9年2月17日作出(2008)闽刑终字第212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林和国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3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执行至2031年6月12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龙岩监狱因罪犯林和国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6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林和国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〇一五年二月至二〇一七年四月累计获得考核分2576分;获得四个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该犯此次减刑缴交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元。福建省龙岩市青草盂地区人民检察院对龙岩监狱提请对罪犯林和国减刑无异议,但认为罪犯林和国系累犯,应当从严掌握减刑幅度。本院认为,罪犯林和国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予以采纳。但罪犯林和国系累犯,有财产刑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应当从严掌握减刑幅度,检察机关的建议理由充分,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和国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执行至2031年1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戴景彤审判员 詹跃忠审判员 李秋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韦 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