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921民初6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常润才与安徽昱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卓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卓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润才,安徽昱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卓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921民初657号原告:常润才,男,196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卓资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根喜,乌兰察布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安徽昱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萧县龙城镇龙虎路中断。原告常润才与被告安徽昱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常润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常润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任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郭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