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4民初25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原告邢国强诉被告夏六寿、夏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国强,夏六寿,夏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4民初2575号原告:邢国强,男,1984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北京市海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宏民,空军工程大学法律顾问。被告:夏六寿,男,1968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被告:夏新,男,1991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澄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邢国强与被告夏六寿、被告夏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邢国强自愿提出撤回起诉,不损害他人利益,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国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原告邢国强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计13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段 军审 判 员 王永桓人民陪审员 姬 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尹华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