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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1民初47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原告蔡凤与被告曹加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凤,曹加健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1民初4778号原告:蔡凤,女,1987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栖霞区。被告:曹加健,男,1978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原告蔡凤与被告曹加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蔡凤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凤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凤撤诉。案件受理费92元,减半收取计46元,由原告蔡凤负担。审 判 员 应良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谭 利书 记 员 邵 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