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1民初47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原告蔡凤与被告曹加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凤,曹加健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1民初4778号原告:蔡凤,女,1987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栖霞区。被告:曹加健,男,1978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原告蔡凤与被告曹加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蔡凤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凤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凤撤诉。案件受理费92元,减半收取计46元,由原告蔡凤负担。审 判 员 应良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谭 利书 记 员 邵 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