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4民初53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原告卢晋生诉被告芦晋怀、芦晋华、张老虎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晋生,芦晋怀,芦晋华,张老虎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4民初5398号原告:卢晋生,男,1959年2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芦晋怀,男,1967年7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芦晋华,男,1965年6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张老虎,男,1962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卢晋生诉芦晋怀、芦晋华、张老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日立案。原告卢晋生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卢晋生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本院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卢晋生负担。代理审判员 倪晓盈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狄鸣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