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2民初013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与李自然、张娟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李自然,张娟,合肥市汉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2民初01357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铜陵路万和新城市广场A幢门面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117590994(1-1).负责人:曹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洪亮、该行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德成,浙江海贸(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自然,男,1976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开发区,被告:张娟,女,1988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被告:合肥市汉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包河区工业园玮二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Y40X7U。法定代表人:王乐涛。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诉被告李自然、张娟、合肥市汉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40元,减半收取820元,公告费4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吴 杰人民陪审员 朱 海 飞人民陪审员 ���璐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叶 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