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1721民初6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2-13

案件名称

江广亮与林良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广亮,林良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721民初615号原告:江广亮,男,1993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西县,被告:林良濠,男,198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西县,原告江广亮与被告林良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2017年7月20日,原告江广亮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江广亮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江广亮负担。审 判 长  张认友人民陪审员  陈建深人民陪审员  刘自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谢从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