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721民初6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2-13
案件名称
江广亮与林良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广亮,林良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721民初615号原告:江广亮,男,1993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西县,被告:林良濠,男,198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西县,原告江广亮与被告林良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2017年7月20日,原告江广亮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江广亮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江广亮负担。审 判 长 张认友人民陪审员 陈建深人民陪审员 刘自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谢从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