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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执3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9-05

案件名称

空气化工产品气体生产(上海)有限公司与广州宏远激光科技有限公司宜兴分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空气化工产品气体生产(上海)有限公司,广州宏远激光科技有限公司宜兴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2执348号申请执行人:空气化工产品气体生产(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顾村镇工业小区1号地块A块。法定代表人:LindaMarieSvoboda,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苏轶,上海凯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广州宏远激光科技有限公司宜兴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周铁镇竺西工业集中区中兴路。主要负责人:熊志治。申请执行人空气化工产品气体生产(上海)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宏远激光科技有限公司宜兴分公司国内仲裁裁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空气化工产品气体生产(上海)有限公司要求执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中国贸仲京(沪)裁字第0447号裁决的申请,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且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执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中国贸仲京(沪)裁字第0447号裁决。二、广州宏远激光科技有限公司宜兴分公司依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中国贸仲京(沪)裁字第0447号裁决立即向申请执行人空气化工产品气体生产(上海)有限公司支付货款及储罐月租费人民币85377.3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返还1000L氮气储罐两个(罐号:PC1000HPGBCS1216-05、PC1000HPGBCS1209-08)、2000L氧气储罐一个(罐号:PC2000HPGBCS1105-02)、3000L氧气储罐三个(罐号:PC3000HPGBCS1202-01、PC3000HPGBCS1214-03、PC3000HPGBCS1106-04)及六个储罐配套设施设备(1784C调��阀1个、1788调压阀2个、100立方米汽化器1个、200立方米汽化器4个、PCM调压阀组一套、不锈钢管464.5米、抛光管22米)并支付储罐系统安装拆除费用人民币15000元;支付终止合同违约金人民币175325.79元;支付律师费20000元及差旅费人民币3677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负担案件仲裁费36422元,申请执行费5054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 荩审判员 张征宇审判员 吴晓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