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02民初1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原告呼绘新诉被告杨振国、吴莹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呼绘新,杨振国,吴莹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02民初1182号原告呼绘新,住承德市。委托代理人韩燕杰,承德市恒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振国,住承德市。被告吴莹莹,女,1980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市高新区御龙瀚府*号楼*单元***室,身份证号×××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受理了原告呼绘新与被告杨振国、吴莹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本院审判员王亚娟、人民陪审员孙楠、付立军三人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呼绘新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呼绘新撤回对被告杨振国、吴莹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00元,退还原告1650.00元,由原告承担1650.00元。审 判 长 王亚娟人民陪审员 孙 楠人民陪审员 付立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冯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