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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02民初1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原告呼绘新诉被告杨振国、吴莹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呼绘新,杨振国,吴莹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02民初1182号原告呼绘新,住承德市。委托代理人韩燕杰,承德市恒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振国,住承德市。被告吴莹莹,女,1980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市高新区御龙瀚府*号楼*单元***室,身份证号×××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受理了原告呼绘新与被告杨振国、吴莹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本院审判员王亚娟、人民陪审员孙楠、付立军三人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呼绘新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呼绘新撤回对被告杨振国、吴莹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00元,退还原告1650.00元,由原告承担1650.00元。审 判 长  王亚娟人民陪审员  孙 楠人民陪审员  付立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冯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