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403民初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3-26
案件名称
吴克华与甘肃省靖远煤电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山煤矿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克华,甘肃省靖远煤电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山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甘0403民初213号原告:吴克华,男,1982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白银市。被告:甘肃省靖远煤电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山煤矿法定代表人:高耀权,该矿矿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宏兵,该矿法律顾问。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振华,该矿人力资源部部长。本院于2016年4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吴克华诉被告甘肃省靖远煤电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山煤矿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一审判决后,原告不服上诉后被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回本院重审。本院在重审过程中,原告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期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吴克华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张有安人民陪审员周平人民陪审员马耀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张伟耀书记员胡永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