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81执2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刘丹丹与王玉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丹丹,王玉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81执299号申请执行人:刘丹丹被执行人:王玉峰申请执行人刘丹丹与被执行人王玉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瓦房店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1日作出的(2016)辽0281民初25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王玉峰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1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本案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王玉峰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王玉峰未按执行通知书确定的期间履行判决履行义务。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轮候冻结王玉峰银行账户。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王玉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曲 成代理审判员 张 丽代理审判员 刘孝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郭玉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