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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民终17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德州金茂置业有限公司、山东德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后变更为山东德兴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德州金茂置业有限公司,山东德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后变更为山东德兴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民终174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德州金茂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天衢中路*****号。法定代表人:章绍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化祯,山东九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德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后变更为山东德兴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德兴中大道***号。法定代表人:徐韶强,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淑萍,山东九公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德州金茂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德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13)德城民初字第3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德州金茂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称经充分考虑,自愿撤回对原审判决的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德州金茂置业有限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德州金茂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8816元,减半收取4408元,由上诉人德州金茂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延军审判员  朱吉星审判员  郝全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彤 来自: